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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1-03-19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开劳〔20215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内企业劳资管理水平,促进区内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区内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区内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用工招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完善留工举措,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用人单位应采取自主招聘为主,委托职介机构招聘为辅的招聘模式。提高直招率,降低离职率。用人单位与职介机构进行合作的,应当严格审查职介机构的证照,不得委托无证无照的职介机构进行招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工种、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设定歧视性条件。招聘信息中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相关岗位规定进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人数的10%

用人单位使用顶岗实习学生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进行书面报告。欠薪报告应当包括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偿还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权益,规范自身用工行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结合区内各企业上年度规范用工整体情况,对区内企业进行综合评定,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优秀企业及优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评选办法》的,可评定为优秀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列入劳动用工管理亟待规范企业名单:

(一)引起重大突发性或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未按照约定或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劳资隐患的;

(四)拒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措施,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引发重大突发性或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被媒体高度关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的;

(八)员工离职率明显高于区内同行业或者同等规模的其他企业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以上企业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约谈用人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或者高管;

(二)将用人单位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

(三)取消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四)在吴江开发区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行为予以通报警示;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必要时将进驻企业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 上述条款作为下一年度评先、表彰的依据和参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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