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吴人才〔2016〕8号
 吴江区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进制造业立区和现代服务业兴区战略,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苏州市吴江区人才“55352”工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到2020年,全区新增培养高技能人才2万名,其中技师及以上2000名。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为每年区人社局发布的《吴江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获得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区内内评试点单位,是指苏州市级以上企业内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试点单位。区内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具有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资质的机构。鉴定由区人社局认定或推荐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第四条  区内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需满足首次在我区就业,签订区内企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属于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等条件。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是指参加区内内评试点单位根据产业发展方向举办的高级工班;职业培训机构或内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举办的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班、技师班或高级技师班;或者参加区人社局推荐选送的国内外高技能研修班。参培人员必须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企业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给予企业2000/人的奖励资助。新引进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根据《吴江区重点产业紧缺专技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条件,申请安家补贴,经申报评审后,给予12-15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七条  区内内评试点单位,经申报同意举办的高级工班,取证人数达到30人,给予培养资助补贴1.5万元/班,取证人数超出部分奖励500/人。鉴定取证费用全免。

第八条  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经申报同意举办的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班,取证人数达到30人,给予培养资助补贴6万元/班。取证人数超出部分奖励2000/人。

第九条  区内职业培训机构或内评试点单位,经申报同意举办的紧缺职业(工种)技师班,开班时给予启动资金4万元/班。取证人数达到20人,再给予培养资助补贴8万元/班,取证人数超出部分奖励3000/人;取证人数不足20人的,根据实际取证人数发放培养资助补贴2000/人。

第十条  区内职业培训机构或内评试点单位,经申报同意举办的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班,开班时给予启动资金8万元/班。取证人数达到10人,再给予培养资助补贴7万元/班,取证人数超出部分奖励5000/人;取证人数不足10人的,根据实际取证人数发放培养资助补贴4000/人。

第十一条  区内高技能人才参加由区人社局推荐选送的国内外高技能研修班的,在培训结业后,给予个人承担学费50%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区内重点企业申报举办企业内职业技能竞赛,获批享受2万元竞赛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区域化企业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给予1030万元/工种一次性启动补助。连续3年,根据基地年度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基地103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技能人才申报获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资助。经审核认定挂牌后,发放50%资助资金,第二年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发放余下的50%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优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选,自获评起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分别给予5000/年、10000/年、15000/年。

第十六条  区内相关企业和机构参加“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和培养机构”评选,获评后给予25万元奖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个人”评选,获评后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新兴工种及特别紧缺工种标准研发和培养工作,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引进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花名册》、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清单。

第十九条  区内内评试点单位申办高级工班的,需填报《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高级工班申办表》。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申报高级工班、区内职业培训机构或内评试点单位申办技师班或高级技师班的,需在《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公布后,提供《吴江区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班申办表》、办学资质或职业技能鉴定资助证明材料、课程安排表、培训师资名单及培训教材目录,向区人社局进行申报,如对外合作办班需提供双方合作协议,经认定同意后组织开展培训。技师班和高级技师班开班后提交《吴江区紧缺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班学员名册》申请技师班4万元、高级技师班8万元启动资金。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提供《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申报表》、《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取证人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区内企业劳动合同复印件,连续1年以上社保缴费清单,向区人社局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  参加由区人社局推荐选送的国内外高技能研修班的,需提供培训证明材料或培训协议、结业证书和培训费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区内重点企业申报企业内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的,需提供《吴江区企业内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竞赛举办后提供竞赛技术文件、竞赛相关试题、参赛人员名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内内评试点单位可根据全区产业特色、优势发展方向,由区镇推荐填报《吴江区区域化企业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由区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挂牌。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技能人才申报“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需提供《吴江区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报表》,申办报告、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及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内企业一线员工参加“优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选,需提供《吴江区优秀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申报表》、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企业、培养机构”评选的区内相关企业和机构,需提供《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企业、培养机构申报表》报人社局评审。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个人”评选的,需填报《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个人申报表》。

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申报认定在每年3月底前结束,资助申报在每年7月、11月两次集中受理。第二十三~二十六条由个人、企业或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区镇初审后,在每年5月底前报区人社局。评选结果报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区人社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内各类高技能人才项目资金就高发放,企业、机构、个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区人社局全程对培养过程进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高技能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对在资助期内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如企业、机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全额追回资金,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5年内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吴政规字〔201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实施细则》(吴人才办〔2014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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